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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 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

时间:2018年01月30日 点击: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分,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打好防备化解重大危害攻坚战,银监会决定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评估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建立领导小组,层层实行“一把手”卖力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计划,确保组织到位、推进到位、落实到位。要全面评估2017年已开展的“三三四十”、信用危害专项排查、“两会一层”风控责任落实等专项治理工作,比照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梳理本机构、本部分、外地区保存的突出问题和危害隐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评估自查是否全面深入、问题是否真实准确、整改是否及时彻底、问责是否严格到位、发明的危害是否有效化解、制度短板是否取得弥补、制度执行力是否取得加强以及目今仍保存哪些突出问题等。各级监管机构重点评估是否保存检查不深不透、应查未查、发明问题隐瞒不报、应罚未罚及处分偏松偏软等问题和下一步监管重点,形成“整改-评估-整改”的工作机制。

二、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一)坚持即查即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一项常态化的重点工作,与业务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合规文化建设等相结合,同研究、同安排、同落实。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整治乱象转化为内控管理自觉行为,边排查边整改,边问责边教育,边规范边提升,真正敬畏规则、合规经营。

(二)开展现场检查。各级监管机构要把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和危害导向,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找准重点机构、重点危害和重点业务,统筹确定检核对象、范畴和比例,有的放矢,精准发力。要注重专项检查与惯例检查相结合,接纳“双随机”方法,切实提升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催促指导。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和各银监局要依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本条线、外地区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的催促指导,原则上全年不少于2次。对督导发明保存不重视、行动慢、落实差、甚至搞形式主义等情况,要严肃通报、追责问责。银监会将于2018年下半年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总结交流经验,及时纠正解决计划不细、情况不清、乱象较多、案件多发频发、处分偏松偏软等问题。

三、切实规范各类报告

(一)评估报告

1.报告路径和时间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在汇总分支机构评估情况基础上,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送监管部分。其中,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分,同时抄送现场检查局、审慎局和规律部;各地办法人机构报送至属地银监局。

各银监局要汇总辖内机构情况和自我评估情况,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辖内汇总评估报告报送至现场检查局,同时抄送审慎局和规律部,并按机构类别汇总相关报告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分。

各机构监管部要按机构类别汇总本条线评估情况,于2018年3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报送分担会领导,同时抄送现场检查局、审慎局和规律部。

2.报告内容。报告应简要概括,突出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2017年已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评估情况,包括发明的主要问题、问题处理和危害化解情况、整改和问责情况、治理工作保存的缺乏等;目今保存的主要问题或危害隐患;下一步工作步伐等。

(二)工作报告

1.报告路径和时间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辨别于2018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及附表,报告路径同上。

各银监局应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并催促指导辖内机构开展整治工作,辨别于2018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附表及1—2个典范案例,报告路径同上。

各机构监管部应扎实开展督导督查,并汇总本条线机构工作情况,辨别于2018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报送阶段性报告和年度报告及附表。

现场检查局2018年7月10日前和2020年1月10日前辨别完成汇总并上报。

2.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情况;发明的主要问题和危害隐患;接纳的工作步伐及效果;下一步计划和意见建议等。

整治工作期间发明的重大危害和重大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及时报告。

四、依法严肃处分问责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问题台账,逐一落实整改,明确时限、责任到人,并严格依照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进行问责。各级监管机构要及时接纳监管步伐予以纠正,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问题、重大案件和危害事件,要依法处分问题机构和责任人。各级监管机构要严肃各项纪律,严格依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纠正“四风”要求,自觉遵守各项制度规定,依法廉洁开展工作,规范监管行为,防备品德危害。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分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附件:1.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

      2.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

 

                       

                            2018112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

 

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把主动防备化解金融危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继续推动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向纵深开展,切实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严守不爆发系统性金融危害的底线,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准确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精髓,充分认识到金融平安事关国家平安、事关治国理政,充分认识到整治市场乱象是防备系统性金融危害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到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长期性、繁杂性和艰巨性。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安排,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为重要抓手,切实回归效劳实体经济本源,坚决打好防备化解重大危害攻坚战。

二、明确工作目标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通过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使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大案要案高发频发的势头取得有效停止;使增进资金脱虚向实、回归效劳实体经济本源的基础取得切实巩固;使银行业专注主业、实现差别化开展的态势取得加强延续;使依法合规展业、稳健经营开展的文化取得培育深植。

三、深化问题导向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把发明问题和解决问题作为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盯问题多的机构、乱象多的区域、危害集中的业务领域。要坚持“靶向”治疗和重点整治,什么问题查得不彻底就查什么、什么乱象最突出就整治什么、什么方面整改不到位就整改什么、什么责任没有落实就问责什么,着力祛除市场乱象“顽疾”。

四、突出整治重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抓住效劳实体经济这个根本,严查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空转的行为,严查“阳奉阴违”或选择性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的行为,积极贯彻新开展理念,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要抓住完善公司治理这个基础,把整治重点放在规范股东行为、加强股权管理、推动“三会一层”依法合规运作等方面。要抓住影子银行及交叉金融产品危害这个重点,严查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层层嵌套,业务开展速度与内控和危害管理能力不匹配,违规加杠杆、加链条、监管套利等行为。要抓住依法合规经营这个着力点,坚决根治普遍保存的合规意识冷淡、制度缺失、屡查屡犯等问题痼疾。要抓住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个关键,严查乱设机构、乱办业务、违法违规销售、利益输送等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和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切实包管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信心。

五、严查案件危害

案件危害是银行业市场乱象最集中、最典范、最突出的表示形式。各级监管机构要依照“一案一策、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严肃查处银行业案件和重大危害事件。要催促案发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步伐及内部问责机制,严肃处理,严肃问责。要依照“一案三查、上追两级”的要求,对案发机构和涉案机构依法处分问责,同时综合使用审慎监管步伐,让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都要付出价钱,切实维护银行业良好秩序。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分情况,切实发挥“处分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作用。

六、落实主体责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主体责任。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全过程,党委会要将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重大决策,专题研究、专题安排;纪委要全程监督纪律执行和任务落实,依照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加大对违法违规人员的问责力度,切实解决内部问责流于形式、处理浮于外表的问题。董事会要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要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要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要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铁的制度、铁的纪律取得铁的执行。

七、掌握力度节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坚持稳中求进,在守住不爆发系统性金融危害的底线上求稳,在处理违法违规问题、重大案件和高危害事件上求进,坚决整治各类扰乱银行业市场秩序的乱象。要循序渐进,密切关注宏观形势和市场变革,掌握好力度和节奏,制定阶段性目标,避免呈现政策叠加和力度叠加,防备“处理危害的危害”。要新老划断,关于存量业务,区分问题性质、爆发原因和造成后果等情况,给予一定的消化期和过渡期,差别化处理;关于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开展以后(2017年5月1日后)的新增业务,严格依照执法规律进行规范,依法查处。要分类施策,坚持自查自纠从宽、监管发明从严,对主动发明、主动处理、主举措为的提高监管容忍度;对监管发明、主观恶意、性质卑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分,特别是对重大案件和危害事件,依法予以顶格处分。

八、履行监管责任

各级监管机构要坚持“监管姓监”,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廉洁监管,形成有危害没有及时发明就是失职、发明危害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理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气氛。要坚持全面监管,既要管古板业务,也要管金年会业务;既要管有牌照的违法违规行为,也要管“无牌经营”。关于保存制度短板或监管“盲区”的,要及时弥补、及时纠正,增强监管规则的科学性、针对性。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执法、规律和纪律,做到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重、处分机构与处分人员并举,关于涉及其他金融监管部分职责的依法移送相关部分,涉嫌违法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着力解决监管问责不到位、偏松偏软和区域差别较大等突出问题。各级纪检监察部分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对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监管权力行使不规范、监管问责处分不严不实的机构或部分,严格依规依纪进行问责处理。

九、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监管机构要强化并表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明确各自责任。机构监管部分要加强督导督查;功能和规制监管部分要加强政策指导、数据支持、执法包管和技术支撑;各银监局要扎实开展本辖区的检查和督导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分要加强整治工作期间的监督执纪问责;各级巡视部分要将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政治巡视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监管、监察和巡视的综合效应,发挥理财备案托管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备案流转中心、信托备案公司等机构作用,发挥信访、投诉、举报、舆情等社会监督功能,综合运用审慎监管步伐、机构监管评级、高管履职评价、行政处分以及移送司法等手段,加强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协会、机构内审部分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联动,时时增强监管有效性。要自觉听从国务院金融稳定开展委员会的领导,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分的监管协作,强化监管合力。

十、建立长效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为切入点,严格自查自纠,弥补内部控制失效、危害管理不力、制度建设和执行力严重缺乏的短板,纠正片面追求规模扩张、高速开展的粗放式经营理念,注重向管理要效益、向质量要效益、向效劳要效益,真正形成“不可违规、不敢违规、不肯违规”的合规文化。各级监管机构要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为突破口,进一步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形成以制度管业务、以制度管机构、以制度管人员的良好机制,切实解决爆发乱象的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优化银行业健康开展的生态环境。

 

 

附件2

 

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

1.股东与股权方面。股东资质不契合规定条件;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股东入股资金来源不契合要求,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金入股;股东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银行股权,保存隐形股东、股权代持等现象;未经批准超比例持有银行股权,或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感人、最终受益人等通过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超比例持有银行股权;违规持有多家商业银行股权;股东不作为,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股东乱作为,频繁变卦或违规变卦股权,或挪用银行资金进行股权交易和并购活动,或滥用权利损害商业银行、存款人、其他股东利益;主要股东直接干预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等。

2.履职与考评方面。“三会一层”履职不到位,股东大会未有效发挥管控作用,董事会缺乏对战略定位、危害偏好、业务开展速度和规模的合理控制,监事会对董事会与高管层的监督职能未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缺位现象突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形同虚设,未实际履职或履职不到位、不充分;绩效考评指标设置不对理,合规经营类指标和危害管理类指标权重低于其他类指标,或业务指标层层加码;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或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不对规,或未能与业务的危害继续时期相匹配,或违规提前支付等。

3.从业资质方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分核准任职资格而履职;危害总监、合规总监、内审及财务卖力人等需要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而履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爆发重大变革导致其不再契合任职资格条件或影响正常履职的,未主动向监管部分报告并接纳相应步伐等。

二、违反宏观调控政策

4.违反信贷政策。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特别是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违规为金年会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或融资;违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或向不契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导致资金滞留或闲置;不尽职审查和管理,导致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等民生领域的贷款被侵占或挪用;人为调解企业规范形态,规避小微企业贷款指标等。

5.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用度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或以自身信用提供支持或通道;向“四证”不全、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发放首付不对规的个人住房贷款;以充当筹资渠道或放款通道等方法,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行为提供便当;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用于购房等。

三、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危害

6.违规开展同业业务。同业治理改革不到位;违规突破监管比例规定或期限控制开展同业业务;违规通过与银行、证券、包管、信托、基金等机构合作,隐匿资金来源和底层资产,未依照“穿透式”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危害管理并足额计提资本及拨备,或未将最终债务人纳入统一授信和集中度危害管控;同业投资违规多层嵌套,保存隐匿最终投向、突破投资范畴与杠杆限制、期限错配等情形;同业业务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或违规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兜底容许等;违规通过同业业务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未履行危害管理职责,不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和实际危害承当情况等。

7.违规开展理财业务。理财治理改革不完善、不到位;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未设置危害隔离;理财产品间未实现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违规开展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别离订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利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或担保;违规通过发放自营贷款承接保存归还危害的理财投资业务;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对接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为非规范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融资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容许;理财资金投资非规范化债权资产的余额超越监管规定;理财资金通过信托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但未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规范等。

8.违规开展表外业务。未制定划分表外业务和表内业务的严格统一规范,保存故意模糊界限、随意腾挪的行为;违规开展跨业通道业务,利用各类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委托贷款等,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保存名义上为银行代销资管产品,实际上由代销银行主导相关项目,并签订隐性回购条款承当实质危害,或在呈现危害后以自营资金承接代销业务危害资产;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违规开展资金来源或资金用途不契合规定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危害,或未实行分账核算、分级授权管理;以信贷资产或资管产品为基础资产,通过特定目的载体以打包、分层、份额化销售等方法,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外的场合发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实现资产非洁净出表并减少资本计提等。

9.违规开展合作业务。选择交易合作敌手不审慎,未按规定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与非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时,保存未有效履行资质审查、尽职考察及后续监督义务等情形;违规开展信托目的违法违规的银信类业务;违规与类金融机构、非持牌金融机构等开展合作;违规与不法中介公司开展业务;违规接受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增信效劳以及兜底容许等变相增信效劳;违规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违规直接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等。

四、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10.不当销售。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产品的私售“飞单”行为;擅自修改上级单位合同文本,或改造、变造上级单位发行的产品并违规进行销售;代销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范畴外的、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或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销售理财产品时,容许回报、虚假宣传、掩饰危害、误导客户;强制捆绑、搭售或诱导客户购买与其危害接受能力不相契合的产品;违背“双录”要求;违规代客操作等。

11.不当收费。保存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本钱等七类附加不对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违规对小微企业收取容许费或资金管理费;只收费不效劳或其他质价不符的行为等。

五、利益输送

12.向股东输送利益。违规为股东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股东提供资金;直接或变相接受本机构股权质押套取资金;股东质押本机构股权数量抵达或超越其持有本机构股权的50%时,未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为股东提供的产品、效劳等支付明显高出市场公允价格的用度等。

13.向关系人员输送利益。直接或变相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员工以优于其他同类客户条件获取本行贷款;以低于同等条件,招收或调入客户的亲属或子女;保存“吃空额”或变相“吃空额”问题,或给关系人员显失公允的薪酬福利待遇;公款存放主体相关卖力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的,未按规定实行回避;对大客户、大企业、大机构相关卖力人进行变相商业贿赂等。

六、违法违规展业

14.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并展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网点,包括异地事业部、业务部、管理部、代表处、效劳处、业务中心、客户中心、经营团队等,并从事业务活动;村镇银行跨经营区域发放贷款、料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不含转贴现)业务;分支机构或专营机构超法定范畴开展业务;超范畴授权分支机构开展同业、票据业务等。

15.违规开展存贷业务。虚存虚贷;授信集中度管理不力,保存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不适当分派授信额度等情形;超授权额度审批并发放贷款;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接受壳公司贷款、重复抵质押、虚假抵质押、违规担保;以代销名义向不契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进行融资;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股权投资;违规通过第三方中介、返利、延迟支付、以贷转存、以贷开票等方法吸存;违规通过理财产品、同业业务倒存,虚增存款规模等。

16.违规开展票据业务。违规料理无真实贸易配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滚动循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欠债规模;违规料理不与交易敌手面签、不见票据、不出资金、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清单交易”业务;违规通过“即期卖断+买入返售+远期买断”、假买断或卖断、附回购容许、逆顺序操作等方法,规避监管要求;违规料理商业票据业务;违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减少资本计提;违规与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合作开展票据业务或票据交易等。

17.违规掩盖或处理不良资产。资产质量分类严重失真,或人为调解分类掩盖不良;违规通过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协议等掩盖资产质量;通过各类资管计划违规转让等方法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利用空壳公司或设立其他平台与关联账户融资承接不良贷款;将正常和关注类贷款与不良资产一起打包处理,或附带回购协议打包处理不良资产等。

七、案件与操作危害

18.员工管理不到位。内外勾结盗用、挪用、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从事不法金融活动,或利用机构名义为不法金融活动提供资金、效劳等;利用职权违法违规对外担保;加入民间借贷、不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等;未制定或认真执行按期轮岗、强制休假的规定;员工准入和问责不严助推“带病”流动等。

19.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开立同业账户,或将同业账户出租给第三方使用;未向交易敌手的一级法人核实授权真实情况;违规让他人随意进出和使用营业场合或办公场合;违规让他人在营业场合或办公场合开展不法金融业务;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善造成关键印章失窃、遗失或被盗用;违反规定刻制印章、私自携带印章外出或未经审批在办公场合外使用印章等。

20.案件查处不到位。案件信息报送缺乏时,迟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应急处理步伐不到位,导致资金、资产损失和声誉危害;案件考察不深入,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未查实、不深究;处分问责力度与案件危害水平不匹配,监管处分和机构内部问责宽松软,涉嫌刑事案件但未主动移送司法机关;危害排查走过场,后续整改流于形式,同质同类案件重复爆发等。

八、行业廉洁危害

21.业务经营方面。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当索取、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规定索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在授信条件、业务审批、合作机构资质、交易敌手选择、采购或外包业务招投标等环节设租寻租;松开条件为他人提供融资便当或协助他人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融资,以此为个人或关系人谋利;接纳不正当竞争方法,甚至欺骗、行贿、其他方面利益交换和远期利益输送等方法获取存款;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本钱,以获取不当经营收入等。

22.信息管理方面。违法违规盘问、获取、使用、泄露、出售客户信息或商业秘密,以谋取私利;利用职责便当获取内幕信息、加入内幕交易;违规披露或泄露相关信息,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声誉危害等。

别的,监管履职方面。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顺序实施监管行为;对发明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理,或在查处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准时限内办结行政许可等监管事项;在监管工作中隐瞒欺骗、弄虚作假,或有不廉洁行为;在监管工作中呈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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